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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 管理吧 > (转)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研究     发新帖 
寺院地主经济是随着佛教在中国的迅速传播而发展起来的大土地所有制形态。它在经济形态上与当时的世俗地主经济无本质区别,不同的是它以宗教关系为纽带,通过神权和教义的力量进行维系。寺庄是寺院庞大的地产,属于高级僧侣所有。劳动者主要是下层僧侣、寺院依附民(僧户、白徒、养女等名目)和寺奴(佛图户等名目)等。寺院地主经济是当时统治者悉力提倡和培植起来的,但它的过度膨胀,又要损害封建国家和世俗地主的利益,北朝的“灭佛”事件的发生即与此有关。最早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的学者是何兹全,30年代,他先后发表《中古时代之中国佛教寺院》和《中古大族寺院领户研究》等文。以后这一研究工作停顿下来,直到50年代又有零星论文发表,但真正形成高潮则是在80年代。代表性的论文有金家瑞《南朝的寺院和僧侣》(《历史教学》1953年第7期)、简修炜《南北朝时期的寺院地主经济初探》(《学术月刊》1984年第1期)、张弓《南北朝隋唐寺观户阶层述略》(《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等。

赋税制度是和土地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曹魏开始实行的户调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赋税制度的主流。唐长孺《魏晋户调式及其演变》(《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全面地分析了户调制的起源、户调和户赀的关系、南朝的布与调、南朝的折变等问题。指出,曹魏的户调是沿袭两汉调的名称和征纳方法,加上东汉赋钱折变之制的固定化与普遍化。户调据户赀决定差等是汉代的成法,以后自晋至南北朝都沿袭此制。梁方仲《户调制与均田制的社会背景》(《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集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郑欣《两晋赋税制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6年第1期)和《南朝的租调制度》(《史文哲》1987年第1期)、周国林《东晋租调制度若干问题述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5期)等,都是在唐文基础上对此进行的深化研究。高敏认为,曹魏租调制较汉代租赋有两大改变,一是以定额租取代了汉代的定率租,二是除田租以外,免除了不少汉代的杂税。王仲荦认为,均田制下的租调征收,实行的是“九品混通”方法(《魏晋南北朝史》第530页);而高敏看法不同,认为北朝的租调也体现了丁、户相结合的特点,而且在后期还出现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化的倾向(《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第497页);郑欣也认为,均田制实行以后,北朝租调征收以授田对象为征收单位,不再实行九品混通的办法(《北魏均田制下的租调剥削》,《齐鲁学刊》1985年第5期)。

户籍制度也是经济史研究者比较关心的问题。贺昌群认为,东晋南朝户籍的黄、白之分,代表着士、庶之别(《汉唐间封建的国有土地和均田制》);赖家度与贺昌群意见不完全一致,但同样承认白籍是庶人户籍(《从南朝士族制度看唐寓之领导的农民起义》,《历史教学》1952年第6期)。而高敏认为,黄籍始于魏晋的正式户籍。白籍是东晋初政府侨设州郡为南渡户设立的临时户口。所谓“白”是空虚、无定居之意,土断主要是白籍人口黄籍化,而非土断后著之白籍(《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曹文柱也认为,黄、白籍是东晋政府为分别土著与侨民而设立的户籍,但名称的不同与纸张颜色有关。土断是东晋南朝政府为解决侨置郡县造成户籍制度混乱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经过土断有大量的侨户及流民被编入享受优复待遇的白籍(《关于东晋南朝时期的土断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6期)。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商贸货币方面,时间较早的论文有何兹全《东晋南朝的钱币使用与钱币问题》(《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8年第14本)等,近年来有李建国《试述北魏商业的发展》(《商业研究》1985年第5期)、张兆凯《试论南朝商业的几点变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张荣芳《论汉晋时期楼兰(鄯善)王国的丝路贸易》(《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孔毅《东晋南朝的实物货币》(《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薛平铨《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货币发行与流通》(《史学月刊》1994年第1期)、赵庆伟《六朝时期广州海外贸易的崛起与港市的繁荣》(《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朱和平《东吴商品经济初探》(《许昌师专学报》1997年第3期)、刘汉东《水陆交通运输与魏晋南北朝商品经济的发展》(《许昌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张旭华等《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商业都会的兴衰》(《许昌师专学报》1998年第2期)、罗二虎《汉晋时期的中国西南丝绸之路》(《四川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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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06:35:27 tieba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