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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题: 优酷把B站告赢了

·文章栏目:站长资讯         文章来源:n目录(www.numl.cn)

这两天,我们都在吃腾讯告老干妈的瓜,但前几天,还有两个大厂也打起了官司——优酷把B站告了,还告赢了。

小巴先说说来龙去脉:

2018 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大火,一名B站UP主将整部电影的原声音频传了上去,取名也很精准“【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没想到,就惹了事儿。

其时具有这部电影版权的是优酷,优酷认为,我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达权,谁想要运用这部电影哪怕是纯音频,也得先交版税才行。

故事到这儿,该慌的是那位搬运音频的UP主,跟B站又有啥联络?

这时,优酷又指出:未经我允许,B站不仅审阅通过了这个电影原声,还私行提供电影原声的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就是在协助用户损害我享有的版权。

这不,优酷就申述了B站。前几天,案件出成果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确认,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运营方)构成协助侵权,需补偿优酷6. 5 万元。

说到这儿,有些读者疑惑了,B站上明明能够搜到《我不是药神》的完整版,可见B站是购买了版权,那么输了官司又是怎么回事?

小巴插播一下,《我不是药神》是在 2018 年上映,同年优酷就具有了版权,电影下线后就能在优酷播出。但B站是在 2020 年才购买了《我不是药神》的版权。而B站UP主上传电影原音的时刻更是奇妙,是在“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啧啧啧,怪不得优酷一怒之下把B站给告了。

可是,优酷告了一个侵权的音频,还有千千万万个。小巴在B站输入“影视原声”,就出来一堆电影、电视剧的纯音频,有的音频播放量达到近百万,画面则由海报代替。



B站上的影视原声

依照《我不是药神》这个案件的打法,若版权方有心维权,这官司恐怕一打一个准。

由此延伸的新问题又来了,咱们天天在抖音、快手等App上刷视频,是不是看的也是一些侵权内容呢?



抖音上某影视领域账号页面

抑或许,现在很多人都喜爱上传和共享一些音视频,是否也会在无意中,游走于法令的边缘?

于是,小巴特意请了职业观察者、律师和UP主,给我们说道说道这事。



其实,短视频渠道上的影视剧编排、精编和改编巨大而无序,由此构成的侵权是一个巨大的体量。类似的侵权诉讼早已有之,但渠道方为了流量和内容质量(编排影视剧的画面质量一般高过一般原创视频),大多以避风港准则(即渠道在收到举报之后,再去查处)为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这个案件可见影视组织有了更多维权认识,但假如这类判例仍然停留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维权上,就无法真正内职业界构成更有效的威慑。判例的体量至少要大过当下的十倍以上,判罚也要构成惩罚性效果,才会真正对共享型渠道以及有侵权行为的内容创作者具有威慑力。

在技术条件下,发现影视内容(包含编排状况下)的侵权行为,并非难事。每一个影视剧都有自己的数字特征,假如依据此类数字特征构成职业大数据渠道,各种编排在前置内容审阅阶段,就很容易被鉴定出来。只是渠道之间的壁垒以及内在的私心,才是此类行为以擦边球的方法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在B站搜《家有儿女》呈现上千条编排著作

而真正让内容渠道并不害怕维权的,除了即便判罚也不过九牛一毛外,更重要的是维权周期过长,个人维权大多会选择放弃,即便是公司层面进行维权,也费时吃力,未必“实惠”,且等判罚生效时,大多数侵权行为所要达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户黏性早已完成。

因而,最终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一是靠惩罚性判决来让渠道和内容创作者不敢越雷池;二是渠道和版权方之间构成版权公共数据池,在技术层面上构成“阻隔”,这两个条件都要达成,才干解决问题。

但在另一个层面上,一些影视剧又会“放任”这种编排行为:

1. 新剧宣扬需求,一些影视剧上线时还会主动邀请UP主编排,下线时又会要求渠道方删去所谓侵权内容;

2. 或许还能激活老剧,这也需求版权方和渠道方之间的协作,构成一个更灵活和兼顾版权、渠道和内容创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机制。

所以,各方都是从自己的视点进行表述和博弈,有时候难分对错,关键是要有规章。



从B站案件的判决逻辑来看,市场上多数的共享型渠道都可能涉及版权侵权问题,若它们继续依照现有业务形式开展,必然会面临很多的诉讼和索赔,意味着这些共享型渠道的合法性根基将被撼动。

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职业考究立异和打破,这些共享型渠道是近几年才呈现的立异形式,而法令天然地滞后于经济开展且偏向保存,所以互联网职业的立异和法令层面的冲突必然长期存在。

因而,这类案件对法院来说尚属于需求去确认法令怎么适用的新案件,没有构成一致明确的裁判标准。就版权维护准则而言,法令设定这个准则的立法本意并非“怎么避免运用”,而是“怎么操控运用”,事实上著作权法的本质也是一种操控著作运用的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 12 种能够合理运用别人著作权且不构成侵权的状况,例如: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欣赏,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为报导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用现已宣布的著作等等。现有法令规定,不违背这 12 种景象,并且不牟利,就不构成侵权。

显然,共享型渠道审阅并允许内容创作者将具有版权的音频、视频等内容上传,并不在这 12 种合理运用的范围内。对于渠道及个人是否牟利这个点,事实上也很难有证据证明。故,不管是内容创作者仍是共享型渠道,其实都是踩在法令边缘行事。

不过,也应该看到积极的一面,共享型渠道现已现实存在,并在必定程度上起到了协助著作宣扬的作用。我个人认为,若能在促进网络开展和维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一个平衡,既能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让其能从著作权中获得收益,又能最大化地发挥著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才是最理想的状况。

这个状况的完成,在司法解释或其他指导性文件出台之前,只能寄希望于在众多个案审理中构成相对固定的标准,从而指引再创作的个体以及共享型渠道主动调整适应了。




我做的是原创视频,字体的版权现已购买, BGM的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尚在不合法的边缘不断试探。

我喜爱的一般都是比较小众的外语歌曲,我也没有在YouTube上传过视频,目前没有遇到被申述侵权的问题,但内心仍是会有忧虑。

而假如跟音乐版权库签约付费的话,好一点的版权曲库一年的费用约 200 美元起,对于个人UP主而言仍是有些贵。再者,即便签约了,也不见得就一向能从中找到合适的BGM。

现有的解决办法是,我会特意选择年代较久、较小众的音乐,版权方不容易找上门。我也会联络国内一些小众乐团,询问他们能否将音乐著作授权于我,做非商用视频的BGM,目前现已征得一些乐团的同意。同时也在寻觅适合的付费曲库,仍是希望能一了百了地解决音乐版权问题。

此外,我在运用BGM时,会在视频中明显标示这首歌的姓名和创作者,意图也是极力协助这些BGM引流,比方会有一些粉丝在看了我的视频之后,专门去查找这首歌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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